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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欸!那個啊!
你一旦離職,依照我們公司的規定,你將在這一年內不可以從事相關的工作哦!
好久沒聽到這個詞了!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為什麼「有些』保險公司有這一條奇怪的合約!
『競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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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
首先我們來看約定勞雇關係契約:
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而保險業務為承攬性質,不適用競業條款!
而競業條款主要包含如下: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在合法範疇下所產生利益或智慧財產,其秘密性具實際潛在經濟價值要件,
或符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營業秘密: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三、競業期間: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兩年
四、合理補償:
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損失補償,至少每月半薪,否則約定無效
五、惡意解雇:
如為惡意違法解雇,則競業契約無效
六、違約金過高:
違約金額過高或明顯不合理時,可請求法院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當事人受損害情形,將違約金酌減至合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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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還是有不太看合約內容就報聘、登錄的業務員,但其中細節如:
服務傭金是否先被扣走、離職傭是否可攜、血親是否禁止掛名在其他公司、罰責連坐、晉升、考核…等等,很多奇奇怪怪的規定,都是在簽下名之前一定要仔細詳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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