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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已經有的病史就先不要告知,等兩年後再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就會賠!」
這句話是客戶最常聽到,但也是為嚴重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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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投保兩年後,保險公司就會賠。
這個說法?
一、其實正確來說應該是「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約」,這是依據保險法第64條解釋(圖一):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二、而第127條提到的,投保健康險時,在已生病、妊娠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責任的。
由此可知,健康險”通常”不理賠既往症<註1>,
包含投保前就已發生的疾病。
所以當業務員跟妳說兩年後申請保險公司就會理賠<註2>,
這句話是非常嚴重的錯誤,
如(圖二)所示,保險公司在調病歷時,都會從投保當下的五年內的病歷,
怎麼都是躲不掉的,絕對不要有僥倖的心態,避免賠了保費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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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小如疾病:感冒、腸胃炎;大到:中風、癌症…,
都是既往症之一所以並非所有的既往症都不理賠。
即使是投保前的「既往症」,只要完全治癒了,就不屬於「已在疾病」
<註2>
保險公司拒賠兩個條件:
(1)證明這個疾病在投保時是已存在的疾病
(2)證明這個疾病沒有完全痊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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