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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已經有的病史就先不要告知,等兩年後再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就會賠!

這句話是客戶最常聽到,但也是為嚴重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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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投保兩年後,保險公司就會賠。

這個說法?

 

一、其實正確來說應該是「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約」,這是依據保險法64解釋(圖一)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二、而127提到的,投保健康險時,在已生病、妊娠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責任的。

由此可知,健康險通常不理賠既往症<1>

包含投保前就已發生的疾病。

所以當業務員跟妳說兩年後申請保險公司就會理賠<2>

這句話是非常嚴重的錯誤,

圖1.PNG

(圖二)所示,保險公司在調病歷時,都會從投保當下的五年內的病歷

怎麼都是躲不掉的,絕對不要有僥倖的心態,避免賠了保費跟保障。

圖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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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如疾病:感冒、腸胃炎;大到:中風、癌症

都是既往症之一所以並非所有的既往症都不理賠。

即使是投保前的「既往症」,只要完全治癒了,就不屬於「已在疾病」

 

<2>

保險公司拒賠兩個條件

(1)證明這個疾病在投保時是已存在的疾病

(2)證明這個疾病沒有完全痊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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