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
一樣的病況經由不同醫師診斷,可能會有些許不同的醫療方式。
保險公司有自己合作的醫療團隊協助評估也是無可厚非,
但當兩方就醫療給付有所拉扯時,該如何協助保戶爭取權益呢?
今天我們就來了解相關狀況:
『保險金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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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申領~
一、差異(圖一):
可以看到(圖一),是同一間保險公司的商品,
一個商品已停售,一個商品現售中,
但細節就出在條款裡,
1.早期的條款寫:
保險公司得對被保險人身體檢驗、調閱相關病歷
2.近期的條款載明: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調閱相關病歷
可以看出最明顯的地方在於保險公司『得』徵詢其他醫師專業意見,
再去判斷患者是否有必要住院或必要性的材料等費用支出
二、爭議(圖二):
但當保險公司『徵詢』其他醫師意見後發照會駁回其申請,
難道業務及保戶只能無條件接受嗎?
1.『得』與『應』:
這時候可以留意到條款中提及『得』,亦即『可以』,
但『得』並非『應』,故並無強制決定權
2.診斷:
主治醫師:與病患面對面
徵詢其他醫師:非與病患面對面
可發現主治醫生為直接面對對方,依其狀況所做的後續治療建議;
其他醫生非與病患直接面對,為視其病歷做的經驗評估。
所以主要還是應以主治醫師的判斷、意見為優先!
除非保險公司可以舉證有詐領導致理賠浮濫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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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這一條的條款被附加上,
的確可能造成客戶認為是不是要賠不就都保險公司說了算?
但業務員秉持中立立場與竭力爭取,為維護保戶權益的第一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