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551
這對於業務員來說是再簡單不過的問題!
「阿不就事故發生當下兩年內」
但如同越簡單的料理越多細節一樣!
今天我們就來簡略了解其相關:
『請求權起始(上)』
----------------------分隔線----------------------
~請求權起始(上)~
一、起始定義(圖一):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這是條款裡面提及,非常淺顯易懂又明確
二、起始變動(圖二):
當但有以下三種特殊情況時,則起始日期就可能會有所不同:
1.不知情: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
自知情日起算
2.代位求償: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3.危險說明:
投保人或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不實者,
自保險人知情日算起
三、時效消滅(圖一):
時效為請求權人可以行使請求權的「最長期限」,
時效消滅後,相對人(被請求人)取得「抗辯權」。
而非請求權人的權利「消滅」。
其消滅時效規定屬強制規定,不得因當事人合意伸長或縮短
----------------------分隔線----------------------
ㄟ!阿銘,你怎麼可以這樣就水一篇?
嗯…我慚愧…
所以下一篇我們就來繼續了解當保險公司如果拒賠而我們申訴,
其後續時效又怎麼計算呢?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