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
還記得上禮拜我們對於給付請求權有了基本的認識後,
有夥伴問我其中什麼是「不知情、代位求償、危險說明」,
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什麼相關:
『請求權起始(中)』
----------------------分隔線----------------------
~請求權起始(中)~
一、不知情(圖一):
倘若事故發生當下已治療並申請理賠,
但期間情況不斷惡化、發生甚至最終失能可能,
且已超過兩年請求權,此時除可依條款確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另可申訴:「醫師專業鑑定後,始得確認,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從預先據以行使保險契約之權利,
應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所受傷害之程度業已底定(損害顯在化)終了時起算上開時效」
詳見案例:台灣彰化地方法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108年6月22日酒後牽引腳踏自行車(即腳踏車)不慎跌入田溝中導致頸椎脊髓損傷病四肢癱瘓,於111年1月25日診斷為1級失能
二、代位求償(圖二):
只有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有代位權;人壽保險沒有代位權。
另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也不能行使代位權力。
時效:
1.獲得理賠的那個人,知悉賠償對象之日起算
2.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
三、危險說明(圖三):
主要於保險法64條:
投保人或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不實者,
自保險人知情日算起一個月不行使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兩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不得解除契約。
但保險公司亦可因投保人不實告知,而拒絕給付。
詳見『#14.病歷告知』
----------------------分隔線----------------------
由此可知對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的權益都有明確規範及保障,
不會因為超過請求時效而失去申請!
所以當超過時間後需要續理賠時,務必釐清時間線相對關係,避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