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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還記得上禮拜我們對於給付請求權有了基本的認識後,

有夥伴問我其中什麼是「不知情、代位求償、危險說明」,

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什麼相關:

『請求權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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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權起始()~

一、不知情(圖一)

倘若事故發生當下已治療並申請理賠,

但期間情況不斷惡化、發生甚至最終失能可能,

且已超過兩年請求權,此時除可依條款確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另可申訴:「醫師專業鑑定後,始得確認,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從預先據以行使保險契約之權利,

應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所受傷害之程度業已底定(損害顯在化)終了時起算上開時效」

 

詳見案例:台灣彰化地方法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108622日酒後牽引腳踏自行車(即腳踏車)不慎跌入田溝中導致頸椎脊髓損傷病四肢癱瘓,於111125日診斷為1級失能

圖1.PNG

二、代位求償(圖二):

只有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有代位權;人壽保險沒有代位權。

另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也不能行使代位權力。

時效:

1.獲得理賠的那個人,知悉賠償對象之日起算

2.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

圖2.PNG

三、危險說明(圖三):

主要於保險法64條:

投保人或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不實者,

自保險人知情日算起一個月不行使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兩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不得解除契約。

 

但保險公司亦可因投保人不實告知,而拒絕給付。

詳見『#14.病歷告知』

圖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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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對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的權益都有明確規範及保障,

不會因為超過請求時效而失去申請!

所以當超過時間後需要續理賠時,務必釐清時間線相對關係,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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