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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在『#420.共保』提到,

當保額過大時會由多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分攤理賠風險。

而此時則又延伸出一個狀況,也就是我們今天要來了解的:

『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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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保險~

一、複保險(圖一)

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家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

 

二、善意複保險:

保險金額之總額如超過保險標的價值,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如:

要保人標的物價值1000萬,

A公司投保750萬、向B公司投保750萬,

同時『將』複保險行為、保額告知各保險人,

當需給付時,A公司與B公司依比例給付標的物總價值合計1000萬元

 

三、惡意複保險:

要保人標的物價值1000萬,

A公司投保750萬、向B公司投保750萬,

同時『不將』複保險行為、保額告知各保險人,

當需給付時,向A公司與B公司分別申請投保金額,意圖不當得利!

此行為則為惡意複保險,保險契約無效!

圖1.PNG

四、惡意複保險投保順序態樣(圖二)

同上述所說: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

 

如果我『先後』向兩家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呢?

最高法院曾對這個問題提出見解:

先行訂立的保險契約,因其保險成立時尚未呈複保險狀態,因此先訂立的,即不算複保險,僅有後成立保險契約無效!

圖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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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可知,複保險並非錯誤行為,重要的是要告知各家保險公司相關事宜,

才能讓風險確實分散,而非淪為惡意騙取保險金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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