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監護宣告,這是要保書裡會看到的選項,
但到底什麼是監護宣告?
以及什麼樣的情況需要申請監護宣告?
這樣常見的選項,但卻也是容易忽略的,
今天我們就來了解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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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零、禁治產宣告(圖一):
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前,仍以禁治產宣告,
在之後便以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取代,
而原本是禁治產宣告者,所有事項也會轉變為監護宣告
一、監護宣告定義(圖一):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者。
此時法院除了會選出一位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以外,
也會再選一位適當人選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誰可以申請監護宣告(圖二):
1.本人
2.配偶
3.四等親以內<註1>
4.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5.檢察官
6.直轄市、縣市政府
7.社會福利機構
三、提出聲請:
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四、聲請準備資料(圖三):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
會同開具產財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一份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3.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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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
一、輔助宣告定義(圖一):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二、誰可以申請監護宣告:
同監護宣告
三、與監護宣告不同處:
受輔助宣告者,有理解意思、傳達意思能力,
但能力不夠好或不完全清楚自己表達的意思代表,
在某些特殊情況需有人”協助”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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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四等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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