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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在條款裡面的除外責任,常會看到『故意行為』。
雖然只有短短幾個字,看起來也很清楚明瞭。
但怎麼套用在保險上面就變得複雜無比?
今天,我們就來了解: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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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一、故意=>故意:
明知其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
二、不確定故意=>非故意:
可預見其特定結果,但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發生也沒關係)。
如:
甲揮動手上物品欲驅趕乙,
甲明知有可能因此傷到乙,但覺得如果打到也沒關係。
此時若真的打傷乙,則有傷害乙的間接故意
三、故意犯罪=>非故意:
主觀上無預見必然會發生之結果
如:
張三吸毒,吸毒為求刺激、藥癮發作故施打毒品。
而卻因此致死,因難以確認死亡是否違張三本意,
無法認定為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若保險人欲因此拒賠,則須提出舉證為故意。
(你要不要聽聽看你現在到底在講什麼)
四、過失≠故意:
1.輕微過失(非故意):
未能做到極度謹慎和有預見能力的人所能做得到高度謹慎
2.一般過失(非故意):
缺乏一般人或合理謹慎的人在相同狀況下所採取的注意
3.重大過失(等同故意):
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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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很多狀況在發生的時候都會覺得這本來就是屬於故意!
或這案件到底在說三…的感覺。但也因此在拆解上都更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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