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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在條款裡面的除外責任,常會看到『故意行為』。

雖然只有短短幾個字,看起來也很清楚明瞭。

但怎麼套用在保險上面就變得複雜無比?

今天,我們就來了解: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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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

一、故意=>故意:

明知其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

 

二、不確定故意=>非故意:

可預見其特定結果,但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發生也沒關係)

如:

甲揮動手上物品欲驅趕乙,

甲明知有可能因此傷到乙,但覺得如果打到也沒關係。

此時若真的打傷乙,則有傷害乙的間接故意

 

三、故意犯罪=>非故意:

主觀上無預見必然會發生之結果

如:

張三吸毒,吸毒為求刺激、藥癮發作故施打毒品。

而卻因此致死,因難以確認死亡是否違張三本意,

無法認定為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若保險人欲因此拒賠,則須提出舉證為故意。

(你要不要聽聽看你現在到底在講什麼)

圖1.PNG

四、過失≠故意:

1.輕微過失(非故意)

未能做到極度謹慎和有預見能力的人所能做得到高度謹慎

 

2.一般過失(非故意)

缺乏一般人或合理謹慎的人在相同狀況下所採取的注意

 

3.重大過失(等同故意)

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

圖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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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很多狀況在發生的時候都會覺得這本來就是屬於故意!

或這案件到底在說三的感覺。但也因此在拆解上都更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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