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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保險法第54條說明: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做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為原則。
這樣一段話,其中卻也隱含諸多解釋空間,
今天我們就來了解這樣幾個字的釋義:
『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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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
一、狀況:
什麼樣的情況下會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呢?
1.文義解釋:
以條款文義解釋優先
2.當文義用詞解釋模糊:
早期可能醫學不發達,所以名詞在定義上不如現今詳盡,
如放、化療、醫療方式
3.探求當事人真意:
當有上述事件發生,則以訂約當時對契約的認知,
亦即一般人對文字最好的理解(非專業人士的認知)
4.無法還原真意:
若還是無法還原當事人真意或是契約用語真意(一字多意的可能),
因為契約為保險公司所擬,但卻意思模糊的狀態下
5.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在上述順序流程後,則可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二、文義解釋清楚:
如同開頭提到,如果這時條款解釋清楚、明確,
則較無可做對被保險人有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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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只是短短幾個文字,但不明究理的狀況下,
很容易以為只要有爭議,就可以做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故而造成客戶後續抱怨說不是以對我有利為主嗎?
簽約時為客戶詳盡說明、事發後用心處理、爭取,則為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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