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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暨上禮拜延伸出的問題,如果住宅為貸款所購得,
但投保時有使用性質上的錯誤,可以怎麼處理呢?
『住火與商火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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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火與商火Ⅱ~
一、貸款購得:
但若建築物是以貸款方式購買,
第一年會依銀行指定合作保險公司去投保保險。
如當初設定為「住宅」,而後有營業行為,
則因為不能重複投保而僅能額外就營業處加保商火(此時內無地震險)。
原本投保的「住火」形同虛設。
二、延燒:
但這時如果因為火災延燒至其他樓層,
則會因為其他樓層投保的是「住火」,
導致無法理賠因「商火」所致損失
三、處理方式:
當初貸款設定是「住火」,
所以需要跟貸款銀行說要整棟改變投保為「商火」,
然後另外加保「貨物險+公共意外險+產品責任險+地震險」
或額外請其他保險公司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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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可以額外再投保商火,但等於是多花錢,
所以會比較傾向直接跟銀行說整張內容都要改為「商火」。
當然如果銀行同意只要按時提供有投保的正本,
即可改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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